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稱,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現將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4)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起徵點調整後有關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3〕1396號)同時廢止。
  ■最新稅收政策提示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8號)。公告稱,為認真落實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
  (1)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附件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增設“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未達起徵點銷售額”、“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免稅額”、“小微企業免稅額”、“未達起徵點免稅額”等欄次。調整後的表式見附件1,填寫說明見附件2。
  (2)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附件3、4內容同時廢止。
  ■曝光台
  成都市國稅局通報,彭州麗春鎮新華鑄鋼廠在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間,通過支付手續費的方式非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129份用於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190.57萬元。目前,彭州市國稅局稽查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已對其追繳稅款及滯納金,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郭波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成都商報記者 肖剛  (原標題:月銷售額(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免徵增值稅(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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