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海口1月27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陳麗娜 特約記者 周平虎)隨著海南社會經濟的快速系統家具發展,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迅猛增長,人、車、路、環境等各類交通矛盾日益突出,省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破解之道,海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相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亮點進行瞭解讀。
  1、解決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通行權室內設計問題。
  《辦法》更加重視和保障非機動車、行人的通行權,逐步改變以往一些城市規劃、建設道路時不建非機動車道,造成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與機動車混行、爭道搶行等現象。《辦法》第19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有條件的應當設置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室內裝潢,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劃分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區域。改建或者擴建城市道路,不得擠占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供機動車通行。
  2、解決九份民宿城市停車難問題。
  在我省機動車大幅快速增長的情況下,城市、縣城“停車難”是公眾十分關註的社會熱點問題,《辦法》在城市停車場、停車泊位的建設、設置,管理、使用等方面做了規定。尤其是《辦法》規定:鼓勵社會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鼓勵道路沿線單位停車場對外開放,鼓勵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位。在機關鍵字排名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和公共停車場建設規劃,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臨時停車泊位,並及時調整相應的交通標誌、標線。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處設置障礙。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向社會公告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施劃方案,每年應當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進行調整或者撤銷。
  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更加關註民意,政府職能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
  對交警部門出台的一些交通管理措施,《辦法》規定要事先公告,征求公眾的意見。比如第25條規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施劃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處理。比如第18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竣工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參與驗收。第23條規定:規劃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築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第27條規定:設置出租汽車、校車臨時停靠點(位)應當征求交通運輸管理、教育等有關部門的意見。第28條規定:設置公交車輛專用車道和港灣式停靠站台。開闢或者調整城市公交車輛、公路客運車輛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駛路線、站點,有關部門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向社會公告等等。
  4、強化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
  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是道路交通管理多年來難於治理的頑症,《辦法》第30條規定:根據需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出入口和其他道路設置車輛載重檢測設備。超限超載檢測不得收取費用。相關部門將會強化路面管理,加大對貨車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5、進一步規範了低速車輛的通行行為。
  低速車輛長時間占用快速車道行駛,其他車輛超車時不讓行,嚴重影響道路通行效率,增加不安全因素,不利於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有序。《辦法》第32條,對載貨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拖拉機、摩托車這類行駛速度相對較低、行駛穩定性較差的車輛,規定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特別規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二條車道的,大型客車、載貨汽車除因超車需要外,不得駛入左側車道;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大型客車、載貨汽車不得駛入最左側車道。
  6、特別規定了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校車的停車秩序。
  在城市道路,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在站點無序停車、併排占道停車、爭道搶客等現象普遍,影響城市道路通行秩序和暢通。《辦法》第33條特別規定,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校車駛入停靠站應當依次靠邊停車、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點停車上下乘客、不得在停靠站內待客、攬客。同時,第35條對機動車在一些特殊地點的停車,也作出了詳細的禁止性規定。
  7、規定在道路上賽車應當經過批准,嚴禁在道路上追逐競駛。
  近年來,一些年輕人在道路上,特別是在夜間車輛稀少的情況下,私下組織、參與賽車活動,一方面嚴重威脅到他人和自身的生命安全,甚至已經造成了傷亡事故,另一方面一些經改裝的汽車、摩托車在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駛產生巨大的噪音,影響他人休息。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加以制止和打擊,《辦法》第36條作出的專門規定。
  8、對貨物運輸的貨運場站管理者、貨主、承運人規定了相應的義務。
  《辦法》第37、38、39條規定了貨運場站管理者、貨主、承運人從車輛運輸的資質、貨物的裝載、運輸車輛出貨運場站的管理應當承擔的義務,從源頭上強化了貨車違法裝載運輸的管理,一旦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不但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事故負責,政府安監部門將進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單位、個人的法律責任。
  9、對乘車人不使用安全帶、不佩戴安全頭盔,規定駕駛人應當承擔的義務。《辦法》第40條規定,駕駛汽車和摩托車,駕駛人不但自己要按規定使用安全帶、佩戴安全頭盔,還有督促乘車人使用安全帶、佩戴安全頭盔的義務。特別是摩托車乘車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情況下,不得駕駛摩托車上路行駛。
  10、規定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輕微交通違法自願接受教育協助維護交通秩序,可以免於處罰。
  這種做法全國各地包括海口的交警部門都實施過,效果很好,既教育了違法者本人,又現身說法教育其他人,是治理“中國式過馬路”的一個有效的辦法之一。
  11、加大了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一是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部分違法行為加重了處罰。《辦法》第60、61、62條,以前規定處罰10元、20元的違法,現在規定處罰50元,如行人、非機動車闖紅燈等等;
  二是對機動車駕駛人部分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加重了處罰。如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客車超員、貨車超載、貨車載客、大中型載客汽車和重型中型載貨汽車逾期未檢驗、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等等都加大了處罰;如: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500元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1000元罰款。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處2000元罰款。
  三是以往沒有處罰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處罰,如: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不低速通過,或者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低速行駛、不避讓行人或者在有限速標誌時超速行駛的處罰30元;
  四是新增了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如:營運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除處罰駕駛人以外,還應當處罰乘車人、車輛所屬運輸單位(營運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對車輛所屬運輸單位處5000元罰款)。如以前只規定醉酒駕駛非機動車處罰20元,《辦法》規定,飲酒、吸毒駕駛非機動車處罰50元、非機動車應當註冊未註冊處罰50元等。  (原標題:海南加大交通違法處罰:行人與非機動車闖紅燈罰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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